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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作者:州直工委宣传部  来源:湘西州直党建网   日期:2006-05-11 08:24:54  访问次数:1798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

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局以上单位:

湘西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订的《湘西自治州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9日

 湘西自治州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州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文明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三条  文明城市的评选范围包括县级市、县城。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包括农村行政镇()、村。文明行业(系统)的评选范围主要是州直窗口行业部门。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的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学校和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凡本州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都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是州委、州人民政府授予的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三个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工作实绩位于全州同行业前列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级文明委的具体指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晋级、提拔使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文明城市条件

(一) 领导有力,制度健全。党委、政府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 经济发展,生活改善。坚持依法治市、科技兴市,拓宽市民就业渠道,市民生活水平稳定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高于全州平均水平或名列前茅,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在全州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三) 教育深入,活动扎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思想政治工作、公民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持续推进,群众广泛参与,城市居民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四) 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城市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市容市貌整洁优美,主要道路交通顺畅,绿化、亮化、硬化、美化、净化工作好,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考核指标位居全州前列。文明小区、文明社区建设扎实有效,社会公用设施基本完备,服务网点设置合理。

(五) 秩序优良,社会安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社会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无重大恶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无重特大火灾、交通安全等事故。有效遏制封建迷信、法轮功及其它邪教组织的活动,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六) 服务优质,风气良好。党政机关廉洁勤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行业和执法部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重视做好“双拥”和军警民共建工作,军政、军民关系密切,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得到发扬,形成了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改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  文明村镇条件

(一)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支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领导干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群众中威信高。

(二) 农村经济不断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设入,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州平均水平。

(三) 社会道德风尚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村镇、“六星级”文明农户等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先进水平。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法轮功及其它邪教组织的活动。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参与创建活动积极踊跃。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四) 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有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有村部,庭院、街道整洁卫生。绿化、美化、净化效果明显,禽畜圈养,无柴禾、粪便、杂物乱堆乱放现象。改水、改厕、改灶效果好,注重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山、水、路、田综合治理好,山林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生态环境逐步走向良性循环。依法节约用地。

(五) 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活动,积极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尊师重教,积极发展义务教育。重视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化、体育、娱乐、卫生等设施。

(六) 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村连续2年以上无刑事案件,乡镇连续2年以上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突出治安问题,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群众有安全感。

第八条  文明行业(系统)条件

() 行业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州委、州政府和社会公认,经济、业务建设主要指标或发展速度达到全省同行业(系统)先进水平。

() 行业(系统)领导机关必须是州级文明单位,行业(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或单位,必须有70%以上是州级文明单位,100%是县级文明单位。

()行业(系统)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做到有领导班子、有活动规划、有得力措施和明显效果,并能深入持久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科局级以上(含科局级)主要领导干部无违法犯罪行为。

() 重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有突出的成绩;努力探索具有行业(系统)特点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社会各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第九条  文明单位条件

(一)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成员能自觉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专人抓、专人负责,班子成员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 业务工作成绩显著。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办事、合法经营、优质服务、文明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工作实绩在全州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有切实可行的文明创建工作规划,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制度,有稳固的阵地,有足够的活动经费。努力探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建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 思想政治工作广泛深入。注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形成了团结友爱、忠于职守、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五) 科普与文体活动持久活跃。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能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科普与文体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 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重视法制教育,强化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违纪案件,无安全事故,无计划外生育。

(七) 重视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工作)环境整洁优美,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硬化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第十条  文明标兵单位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除必须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成绩位于全州或全州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州或全省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文明城市每两年(逢单年)评选一次,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每年评选一次。凡是有领导机构、年初有创建规划,根据条件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县市的,年初应向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州直的,直接向州文明委()和州直机关工委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各县市和州直机关工委文明委()向州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应当坚持原则,严格申报标准,公开、公正、公平,择优推荐;同时,应当征求所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凡连续2年获得县市级文明(标兵)单位称号的才有资格申报州级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凡获得州级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才有资格申报州级文明建设标兵单位;凡获得州级文明建设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省级、国家级)文明单位。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经考查验收合格后,可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文明城市、文明行业的评选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州文明办申报,并由州文明办进行考核。县市申报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包括所在地的中央、省属企业)分别由县市文明委()按照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分配的名额,进行初评、推荐,州直单位由州文明办会同州直机关工委进行考核初评、推荐。申报单位要将填写好的《湘西自治州文明单位申报审批表》和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总结,一并报州文明办,州文明办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抽查,并征求组织、纪检、政法、计生、审计等有关部门意见,最后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命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奖励办法:

() 对评选出来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州委、州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同时通报表彰,并给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从州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年度表彰大会上颁发。

() 凡获得“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和“文明行业(系统)”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分别按人平年标准工资总额8%10%的标准提取奖金。奖金可由主管部门拨款或单位自筹。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可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可从本单位奖励基金或福利基金中提取,也可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奖金支出继续执行湘政发[1997]13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实绩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其所获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记功和党内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州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由州文明办负责管理,省级文明单位和州级文明单位每年要向州文明办书面汇报一次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州、县市文明办和州直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联系、指导、督查和考核,促其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实行届期制。文明城市每两年评选一次,文明行业(系统)、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每年评选一次,被评选命名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两年。两年之内,由州文明办会同各县市文明办以及州直工委文明办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认定,保留荣誉称号,两年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但奖牌可存放于单位荣誉室,并可直接参与下一年同一称号的评选申报。

第十七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如机构变更或解散、或隶属关系变动,或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如只变更名称、不变法人代表资格,应及时报州文明办备案,否则,其所获荣誉称号亦视为自动消失。以上情况应及时报州文明办。

第十八条  已获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称号的,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年进行复查。对在复查中不合格的采取限期一年整改提高和撤销其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限期一年整改提高,在整改期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

1、领导班子不团结,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下降的;

3、环境建设、卫生状况较差的;

4、存在影响单位整体形象的其它情况。

限期整改的单位,在整改一年后的第一季度须向州文明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整改复查合格,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恢复其荣誉称号,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立案查处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提供色情服务,职业道德差,行业风气不正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发生政治案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7、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环保意识差,环境污染严重的。

被撤消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和年度内其它行业、部门评先评优活动。经过认真整改创建,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年的评选。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科学,方便实用。

第二十条  州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培训辅导,提高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水平。凡当年要求申报的省、州级文明单位,年初,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必须参与州文明办组织的专门培训辅导。未参加培训辅导的,不予推荐考核。培训辅导每年年初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全州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大力推介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典型事迹,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为全州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系统(行业)评选和管理办法》(州办发[2000]25)终止执行。2002年以及此前所获得州级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自动消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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