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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关于州直单位党纽织设置及管理的意见
作者:工委办公室  来源:湘西州直党建网   日期:2006-05-22 08:35:38  访问次数:1216
  

州发(2001)42号

关于州直单位党组织设置及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州直单位机构改革后党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1998]5号文件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1999]11号)精神,现就州直单位党组绵的设置及管理提出知下意见。   
一、组织设置
    (一)按照州直副处缄以上单位管理层次划分情况,建立州直工委直接领导的州人大机关党委等3个机关党委、州委办等17个直属机关党委、州财政局等3个直属机关党总支、州计生委等4个直属机关党支部。
    (二)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州委办等17个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根据党员的具体人数,按归口管理或归口协调的范围,分别建立各单位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或机关党支部(具体设置情况附后)。
    (三)根据党章规定,州直各单位(含民营企业),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根据党员人数分别建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应与有关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
    (四)建立机关党委的单位,一般应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应设纪律检查委员。
    二、职责任务
    州直备级机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译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
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三、组织管理
    (一)州直各级党组织的管理范围
    1、州直工委领导备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总支、直属机关党支部;各直属机关党委领导归口管理和协调单位的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
    2、建立党委的州直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归口其主管部门的直属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和指导。
    3、党组织关系在州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党务工作,由原牵头单位的直属机关党委领导或牵头组织和指导;原牵头单位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的,由相应新组建的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领导或牵头组织和指导。
    4、州直民营企业的党务工作,由州乡镇企业局(州民营办)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和指导。
    (二)机关党组织建立、换届和人员调整的审批权限
    1、州人大机关党委、州政协机关党委、州纪委(监察
局)机关党委和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建立、换届和人员
调整,报州直工委、纪工委审批;直属机关党总支和直属机
关党支部的建立,报州直工委审批。
    2、直属机关党委所属单位的机关党委、纪委的建立、
换届和人员调整,报该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审批,并报州直
工委、纪工委备案。机关党总文和机关党支部的建立、换
届和人员调整的审批,报该直属机关党委审批。
    3、机关党委下属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的建立、换届
和人员调整,报该机关党委审批。只设机关党总支的,其
下属单位党支部的建立和换届,报其上级机关党委审批。
    (三)违纪党员的处分批准权限
    1、对州委组织部和州纪委任命的科级干部中的违纪
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州直工委审批;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州纪委审
批。
    2、除州委组织部和州纪委任命的科级干部外,对州直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中的违纪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州直纪工委审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州直工委审批,报州纪委备案。
    3、对州叫直设立了党委的其它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中的违纪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审批;给予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报州直工委审批。
    4、对州直单位一般干部、I人中的违纪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由所在机关党委或企事业单位党委审批;未设党委的,由州直纪工委审批;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州直工委审批。
    5、对离休、退休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其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四)发展党员的考察审批权限
    l、州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入党和转正,由备直属机关党委配合州直工委组织部考察,报州直工委审批。
    2、一般干部、工人、学生入党,由所在单位党委考察、审批。
    3、建立直属机关党总支和直属机关党支部的单位,其一般干部、工人入党,报州直工委考察、审批。
    (五)党务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1、党务于部的培训,由州直工委负责。
    2、党员的轮训由州直工委负责,各基层党委也可自行组织。
    3、州直单位干部、工人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州直工委负责。
    4、州直大中专学校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州直工委负责,也可由州直工委授权学校党委进行,事后报州直工委备案。
    (六)党费管理和留存权限
    1、州直单位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严格执行,基层党总支和党支部不能留存党费。
    2、州直基层机关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5%上缴所属直属机关党委。企事业单位党委的党费按同样比例上缴归口的直属机关党委。
    3、各直属机关党委每年按全年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0%上缴州直工委。
    (七)党组织关系的接转
    1、党员在州直单位范围内异动,各直属机关党委、基层机关党委或企事业单位党委直接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异动出州直单位,其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按程序到州直工委办理。
    3、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木人办理。
    四、党务干部的配备、党组织活动经费的安排
    根据中发[1995]5号和湘发[199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州人大机关党委、州政协机关党委、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委和其他17个直属机关党委,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内安排1一2名专职党务干部从事党务工作。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应由单位同级副职以上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副书记应由单位中层以上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配备专职党务干部一时有困难的,应有一名党员干部用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
    各局级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党务干部的配备,也应根据中发[1998]5号和湘发[199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保证机关党的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由备单位统筹解决。
    附:州直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方案


附:

州直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方案

    一、3个机关党委
    (一)州人大机关党委
    (二)州政协机关党委
    (三)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委
    二、17个直属机关党委
    (一)州委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委办公室机关各支部(含州委办机要处、州委督查室、州委接待处)、州委政策研究室机关党支部、州委保密办(州保密局)机关党支部、州档案局机关党支部、州委党支研究室机关党支部。
    (二)州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委组织部机关党支部(含武装干部培训中心)、州委老干部局机关党总支、州直工委机关党支部、州编办机关党支部、州总工会机关党支部、团州委机关党支部、州妇联机关党支部、州委党校党总支。
    (三)州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委宣传部机关党支部(含州社科联、外宣办、求
明办)、州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机关党委、州文联机关党支部、州广电局机关党委、团结报社机关党支部、州委讲师团机关党支部。
    州广电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和指导湘西电视台、网络公司、州羊峰山调频转播台的党务工作。
    (四)州委统战部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委统战部机关党支部(含州侨联)、州工商联机关党支部、州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机关党支部。
    (五)州委政法委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委政法委机关党支部、州检察院机关党委(含州反贪局)、州法院机关党委、州公安局机关党委(含刑侦支队、税侦支队、振武管分局、警卫处)、州司法局机关党委、州610办机关党支部。
    州司法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吉首监狱、州劳教所的党务工作。
    州公安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州交警支队、州公安学校(警官培训中心)的党务工作。
    (六)州政府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政府办公室机关各支部(含州法制办、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接侍处、州防空办、州宗教局及北京联络处、上海联络处、长沙办事处、深圳办事处)、州信访局机关党支部、州体育局机关党总支、州旅游局机关党支部、州地方志办机关党支部、州外资外援办机关党支部、省无委办自治州管理处机关党支部。
    (七)州发展计划委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发展计划委机关党支部(含州重点办、投资公司、西部开发办)、州统计局机关党支部、州物价局机关党支部、州协作办机关党支部、州政府信息中心党支部。
    (八)州经贸委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经贸委(含州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州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含州蔬菜办)机关党支部、州粮食局机关党委、州供销联社机关党委、州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州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州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州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州轻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州二轻工业协会(联社)机关党支部、州化学工业事务管理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州冶金机械电子工业事务管理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州酒类产销管理局机关党组织、州 盐务管理局机关党支部。
   牵头组织和指导湘西民族财会学校、吉首经济贸易学校的党务工作。
    州粮食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州粮食学校的党务工作,州供销联社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州供销学校的党务工作。
    (九)州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教育局机关各支部、直属站所党支部。
    牵头组织和指导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州广播电视大学、州民族中学的党务工作。
    州第二民族中学的党务工作按属地关系管理。
    (十)州科扶局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科技局机关各支部(含州地震局、州知识产权局)、州科协机关党支部。
    (十一)州民政局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民政局机关各支部、州残联机关党支部。
    牵头组织和指导州肿瘤医院的党务工作。
    (十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支部、州就业服务管理处党支部、州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党支部、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党支部、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党支部。
    牵头组织和指导州技工学校的党务工作。
    (十三)州建设局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建设局机关备支部、州城市规划处党支部。
    牵头组织和指导州城乡建设职业中专学校、州建筑勘
察规划设计院的党务工作。
    (十四)州交通局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交通局机关各丈部、州公路管理局机关党委。
    牵头组织和指导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州交通规费征稽处、州民族交通职业中专学校的党务工作。
    (十五)州农办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农办机关党支部、州畜牧水产局机关党委、州农机局机关党委、州政府扶贫开发办机关党支部、州乡镇企业局(州民营办)机关党委、州农经局机关党支部、州农业局机关党委、州水利局机关党委,州林业局机关党委、州移民开发局机关党支部。
    牵头组织和指导州农业学校的党务工作。
    州农机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州机电工程学校的党务工作。
    州水利局机关党委领导州移民开发局机关党支部,并牵头组织和指导州水利电力学校的党务工作。
    州农业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州农科所的党务工作。
    (十六)州对外贸易经济含作局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备支部(含州招商局力、中国国际贸促会湘西支委会机关党支部。
    (十七)州卫生局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州卫生局机关各支部、州红十字会机关党支部。
    牵头组织和指导州人民医院、州民族中医院、州卫生防疫站、州妇幼保健院的党务工作。
    州精神病院的党务工作按属地关系管理。
    三、3个直属机关党总支
    (一)州财政局直属机关党总支
    领导州财政局机关各支部和州财源建设办公室党支部。
    (二)州人事局直属机关党总支
    领导州人事局机关各支部。
    (三)州国土资源局直属机关党总支
    领导州国土资源局机关各支部。
    四、4个直属机关党支部

(一)州民委直属机关党支部。
(二)州计生委直属机关党支部(含州计生协会)。
(三)州审计局直属机关党支部。
(四)州环保局直属机关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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